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围绕全省缩小地区差距试点县建设目标,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县城集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集聚对象及条件
1. 全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原合法宅基地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
2. 选择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拆除原宅且收归村集体。选择镇级迁建安置点集体土地建房的,自愿放弃原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拆除原宅且收归村集体。本次安置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3.以户为集聚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集聚对象的认定及分户条件,按照《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建房资格户”标准执行,允许置换安置。对一个产权户拥有两个及以上建房资格户的,可全部选择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方式,或允许一个建房资格户选择迁建安置方式。

二、集聚类型
集聚类型分为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
1.整村搬迁是指自然村20户以上实现80%人口搬迁、20户及以下实现90%人口搬迁 。
2.零星搬迁是指除整村搬迁以外的其它搬迁。
三、安置方式、标准及补偿、补助
(一)国有土地
1. 公寓安置。指选择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购买国有(划拨)土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户,家庭在册人口1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积60平方米单身公寓;家庭在册人口2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积100平方米;家庭在册人口3-4人,享受政府安置面积130平方米;家庭在册人口5人及以上,享受政府安置面积160 平方米。安置户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公寓安置面积,达到或超过高一档安置户型面积时,可享受进高一档安置,进档安置面积享受政府安置价,选房按正常排序。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户,享受政府安置面积60平方米单身公寓。若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享受100平方米的进档安置面积。
根据公寓户型,超安置面积部分按政府优惠价购买。若公寓安置房源充足,允许安置户超户型购买,购买面积不得超过 40 平方米,超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超户型安置户必须放弃正常户型选房排序,按照超户型安置相关规定选择安置房。
(2)国有(划拨)土地公寓安置房政府安置价、政府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以安置小区当年政府公布价为准。
(3)公寓安置补偿、补助按照《龙游县土地整治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2. 货币安置。指选择领取政府发放的住房保障凭证,购买本县城区商品房(房屋开发公司一手房)折抵相应购房款的方式。在享受零星搬迁或整村搬迁补偿的同时,按照大户(5人及以上)18万元、中户(3-4人)16 万元、小户(1-2人)14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二)集体土地
1. 迁建安置。指选择到镇级迁建安置点,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安置的方式,允许跨村跨乡镇安置。
(1)采取排楼安置,大、中、小户迁建建房按照《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迁建农户选择镇级迁建安置点排屋式建房的,仅享受原合法住宅建筑占地 200元/㎡及以内的补偿;镇级迁建安置点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并无偿提供,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整村搬迁农户优先安置;迁建安置点土地流转、配套建设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县统一结算。
2. 兜底安置。在享受零星搬迁或整村搬迁补偿、补助的同时,选择到乡镇(街道)、村集体周转房(不超过60平方米)居住的,给予大户8万元、中户7万元、小户6万元的补助,选择投亲靠友的每户再增加2万元。具体由乡镇(街道)垫付、财政结算。
四、安置小区和安置点建设及管理
(一)县级安置小区
文成小区、飞云小区、南海家苑(二期)等,由县国资公司统建统管。
(二)镇级迁建安置点
1.安置点选址。湖镇安置点(原则安排东华街道、湖镇镇、罗家乡、社阳乡),溪口安置点(原则安排溪口镇、罗家乡、庙下乡、沐尘乡、大街乡),横山安置点(原则安排横山镇、塔石镇、石佛乡),塔石安置点(原则安排横山镇、塔石镇、石佛乡),詹家安置点(原则安排龙洲街道、溪口镇、詹家镇、沐尘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安置户跨镇级迁建安置点安置:直系亲属落户上述5个安置点所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安置户在上述5个安置点所在镇经商2年及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的;安置户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经县级审核同意的。
2. 镇级迁建安置采用总量控制、限期申请制度;创新统规自建、统规代建等模式,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建设新型农村集聚小区;安置点用地的政策处理等相关费用,由县统一保障、按实结算。
3. 镇级迁建安置点所在行政村,安置点外原则不再新增农民建房用地指标。迁建安置小区内配套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的集体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指标,配套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的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

五、其他
1.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 号)精神,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民集聚转化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集聚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鼓励农户向城区、镇安置点集聚,并按照乡镇(街道)年度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置一定比例用于保障农民建房。
3. 实行乡镇(街道)、村公建项目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指标相挂钩,配置比例不超过 5%;同时,允许创新使用即台账式管理使用(如跨年度、挂账累积、飞地等)。
4. 对弄虚作假获得集聚安置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注销安置房所有权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意见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来源: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