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一企业防控监管力度不到位,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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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11月20日,龙游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对浙江舜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浦新材料公司)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予以处理的通告。


  据悉,11月14日晚,龙游县发现1例新冠肺炎病毒核酸阳性感染者,此人于11月11日从河南自驾至舜浦新材料。经查,该感染者来龙后未按要求进行“3天3检”,舜浦新材料明知该感染者为省外人员,对其日常核酸检测监管不到位,未及时督促其按时完成“3天3检”,且任其在厂区及社会面活动,导致疫情传播。      
  鉴于企业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龙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及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0天并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龙游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必须坚决筑牢“外防输入”的坚固防线,各企业、单位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查找漏洞、补齐短板,切实压紧压实每个环节、每个岗位防疫职责,牢牢守住各类企业和单位的“小门”,切实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外防输入”
必须压紧压实“四方责任”
那么“四方责任”是什么呢?
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





四方责任




“四方责任”是指在疫情期间,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建立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辖区党委和政府要明确属地责任,行业部门要负起主管责任,各单位要夯实主体责任,个人要做好自我管理。


属地责任

各地党委政府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部门责任

行业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单位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个人责任

个人协助、配合、服从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不履行“四方责任”

后果很严重!

疫情防控中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可能产生法律后果?

一起来看看↓↓


01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开展体温监测、不按规定“扫码亮码”的人群。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2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3

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不按规定报告,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4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06

殴打、侮辱、威胁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07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在各类场所中发现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在原地等候处置,遵守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

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8

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者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麻将、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9

故意编造、传播疫情有关的谣言、谎报疫情、警情。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0

故意泄露、传播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11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药店或者个人等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进口、销售、购买进口冷链食品。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12

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

新冠肺炎疫情监测中,不严格按规定对特定人群及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的属地责任部门,与拒不配合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

对属地责任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对被检测的人员和机构,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4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未及时履行职责或未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



/方   俊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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